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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地價稅享有優惠,財稅局主動辦退!

更新日期:113-06-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一般出租房屋之土地,因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倍數累進課徵地價稅,但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依「屏東縣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享有適用稅率千分之2之地價稅租稅優惠,溢繳之稅款,財稅局將主動辦理退稅。

    經屏東縣政府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財稅局將主動按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以公文函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溢繳的稅款,除填具直撥約定帳戶約定書外,亦可至財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pttb.gov.tw/網路e櫃檯/線上申辦/地價稅/地價稅退稅申請)登錄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等資料,財稅局即可將應退還之地價稅撥入指定退稅帳戶內,民眾無須持支票往返金融機構兌領,省時、安全、環保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財稅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可利用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的「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以下電話洽詢,財稅局總局:08-7338086轉610~618、潮州分局:08-7882477轉5108~5111、東港分局:08-8354780轉5108~5110、恆春分局:08-8895255轉1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