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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 8月31日決定由誰繳納當年地價稅

更新日期:114-08-06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也就是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多久,都會在當年度收到地價稅稅單,須繳納全年地價稅。

       財稅局說明,常有民眾詢問,土地移轉所有權,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要由誰來繳呢?舉例來說,李先生於114年7月1日出售土地予王小姐,並在同年8月1日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王小姐(買方)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4年地價稅;若在同年9月1日才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李先生(賣方)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4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可能按持有期間比例約定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惟該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間的私權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仍應向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如有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57、25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