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後,將起造人登記為其兒女名義,因已涉及贈與行為,應在房屋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時申報繳納6%的贈與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多數納稅人誤以為只要房屋起造人的名義未經變更,就不須申報契稅。但是土地所有權人如與建商合建分屋,並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因建造執照起造人非實際出資人,已涉及贈與,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應由起造人在取得使用執照時申報繳納6%的贈與契稅。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三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5,000元。因此,凡有與建商合建分屋的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若非實際出資者,應注意申報並繳納契稅,以免遭到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