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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贈與農地須慎選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款

更新日期:113-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夫妻贈與農地同時符合配偶贈與及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款,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如何選擇適用條款?

    該局說明,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該贈與土地同時符合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當事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擇一選擇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李先生將土地贈與給配偶,選擇適用「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配偶在持有該土地期間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能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用之情事發生時,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即使當下恢復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倘若李先生當初贈與其妻,選擇以「配偶贈與」的方式移轉農地,妻日後再移轉第三人,該筆土地只要移轉當時符合作農業使用,仍然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夫妻相互贈與農地,並無限制要以配偶贈與或農業用地移轉作為優先適用條款。因此,若夫妻贈與的土地屬於農地,即必須先行做好選擇,且這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一經選定後,即不能再更改。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