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出售公益出租的房地,土地增值稅也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嗎?
稅務局表示,為推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人,本市依住宅法制定了相關自治條例,對符合規定對象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即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該局特別提醒房東,出售社會住宅和公益出租房屋時之土地是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無論是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規定,應分別於出售前1年內或前5年內,無「出租」之情事,方得適用。而「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僅對地價稅及房屋稅有優惠之適用,所以房東雖然將住宅出租給弱勢或作社會住宅,仍屬出租行為,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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