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王小姐來電詢問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辦理買賣移轉所書立之契約書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買賣、贈與、交換、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前項規定所稱之契據,就房屋來說,是指已向地政機關辦竣保存登記(即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再移轉時所書立之契約書。
因此,房屋如果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即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移轉時僅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該契約書因無須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故非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免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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