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反映,已註銷牌照並委託修配廠報廢的車輛,因停放在公共停車格遭拍照舉發,收到使用牌照稅的罰鍰,疑問為何需要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車輛經註銷牌照,雖然已委託修配廠報廢,但未完成手續前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經查獲使用該車者,須補繳應納使用牌照稅,並處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牌已註銷後車輛仍行駛,或雖未行駛但長期占用公共道路,均視同使用,須補繳稅額並處罰鍰。因此,車主應妥善處理車輛,並確保完成監理機關報廢登記手續,以免衍生額外稅務責任。
此外,報廢車輛應交由合法回收機構處理,應繳回車牌,並取得監理機關核發的報廢證明,若車牌流出,經查獲有轉賣、移用等情事,將面臨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民眾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