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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列管期間戶籍遷出 3種原因可免追繳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12-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日前,台中有位王先生突然收到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寄發20萬元的補稅繳款書,震驚之餘趕緊打電話詢問地稅局。原來是因為王先生3年前有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並在管制期間將戶籍遷出,導致新購土地無人設立戶籍而被追補原退還稅款。王先生向稅務人員表示,戶籍遷出是因為小孩就學需要,所以短暫將戶籍遷出再遷回。

    地稅局表示,新購的自用住宅用地會從登記日起列管5年,於列管期間不可以移轉,也不能營業或出租使用,且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設立戶籍,否則就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因為子女就學需要、因公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新購土地,實際上還是作自用住宅使用,就可以免追繳稅款。所以像王先生這樣因為子女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出,只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承辦人確認現場的確沒有出租、營業,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就不會因戶籍遷出而被補稅了。

    如需了解詳情或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