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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益信託土地 符合要件土地增值稅可享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5-08-05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將土地交付信託後,雖登記於受託人名下,如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屬於自益信託,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受託人出售該信託土地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周君將名下土地信託予甲銀行管理,土地雖登記為甲銀行所有,但信託契約約定周君仍為受益人,屬於自益信託。如果該地上房屋仍供周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房屋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符合面積、持有及使用期間等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日後由甲銀行出售土地時,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時應檢附信託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確認信託內容及實際使用情形。如對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撥打竹北總局電話(03)5518141分機430~437、450、竹東分局電話(03)5969663分機310~313,將由專人提供協助與說明。

  • 撰稿人:稅務局提供 
  •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