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城隍廟香火鼎盛、信眾絡繹不絕,每到假日停車位總是一位難求,近期,老張看準商機,準備將廟附近的閒置土地,規劃做為收費停車場使用,又擔心會因此導致地價稅增加,於是到稅務局問個清楚。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並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即可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屬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依行政院100年6月8日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 號函規定,自100年6月8日以後提出申請者,不再適用該優惠稅率。至前已核淮適用者,將在停車場核淮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老張若想將閒置土地作為收費停車場並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必須先向交通處申請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該停車場必須是供公眾使用,並不得為臨時路外停車場,始得向稅務局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欲申請按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 40日(即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經核淮後,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年限屆滿,則需重新申請換發停車場登記證,並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繼續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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