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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0-12-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爾來有民眾詢問,如果將名下房屋出租給向政府請領租金補貼之房客,地價稅跟房屋稅都能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及自住用房屋稅率,為何移轉土地時,卻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市制定「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對符合規定對象,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可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無論是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規定,分別在出售前1年內或前5年內,必須無「出租」的行為,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房東將住宅出租給弱勢族群,仍屬出租行為,所以出售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是無法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