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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為停車空間使用,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0-1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現在的集合式住宅、商業大樓或工廠等均會依據法令規畫停車空間,停車場設置的場域雖不相同,但都會依據實際使用情形來決定房屋稅適用的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停車場的使用如有營業收費,無論是地下室的停車位或是地上立體停車場,該車位面積將會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如未有營業收費,地上停車場將會依實際用途,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或非自住住家用1.5%核課,其設置在建築物地下室的停車空間則可以免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作為收費使用的停車場,嗣後使用情形如有變更,可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