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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屋自住戶數綁一起、非自住則分開算

更新日期:114-07-10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

    最近民眾來電詢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最多有3戶自住房屋,那超過的部分,也是夫妻要一起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計算非自住稅率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全國自住3戶是指房屋所有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而非自住差別稅率是指納稅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依房屋所在地政府所訂定的差別稅率課稅並採全數累進課徵,其中民眾特別關心的是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俗稱囤房稅,稅率2%-4.8%)。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全國自住3戶是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歸戶計算;而超過的部分,若非屬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等使用,則會依納稅人各自分別計算全國戶數,適用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夫有臺南2戶(其中1戶自住)、高雄1戶,妻有高雄2戶(均為自住)、臺南3戶,因為全國3戶均已適用自住(夫臺南1戶、妻高雄2戶),剩下5戶,由夫與妻各別全國歸戶,也就是說夫、妻全國非自住各為2、3戶,且夫臺南、高雄2戶以內的相應稅率為3.2%,故這2戶均適用3.2%;而妻在臺南3-4戶稅率為3.8%,因此這3戶稅率均適用3.8%。

    該局提醒,夫妻自住戶數計算是以全國房屋3戶為限,而閒(空)置房屋,可作公益出租使用(法定稅率1.2%),或釋出至租屋市場(法定稅率1.5%至2.4%),讓房屋做更有效運用,可適用較低稅率,節省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