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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取得「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繼承人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課徵田賦

更新日期:112-04-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依規定係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繼承取得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土地,繼承人如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應向農業機關重新提出申請認定後,始可課徵田賦。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農業機關受理是類土地申請案件,每年有一定之期限(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顧及新所有權人之權益,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如有移轉時,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才會改課地價稅,提醒新所有權人留意向農業機關申請認定之期限。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