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申報核准土地增值稅案件,如經查獲有租賃情形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該局將自114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辦理清查作業。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如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一生一次)或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出售前1年、前5年內沒有出租(包含公益出租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供營業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才可以適用。
因租賃資料作業時間有落差,該局每年均就以前年度核准自住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案件辦理相關清查作業,提醒民眾於移轉當下應如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免事後被補稅。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