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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起造人如非實際出資人,記得在取得使用執照60日內申報契稅

更新日期:114-06-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台中訊)近日民眾來電詢問打算出資蓋一棟新屋並以兒子名義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當作送給兒子的新房,房屋建築完成後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即為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縱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由子女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逾期受罰。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