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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稅114年6月起對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全面清查

更新日期:114-06-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自114年6月1日起全面清查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列管案件,如發現該土地所有權有再移轉情形,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所取得之土地,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後,若有再移轉情形,包括買賣、贈與、交換、被徵收、信託及拍賣等,該處除核算該次移轉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外,也要追繳原記存稅款;若僅為部分土地持分之移轉,則按比例計算原記存及該次再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其餘未移轉部分,准予繼續記存。

該處特別提醒,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而取得之土地,若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列管在案,日後再行移轉時,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應由記存後取得土地之公司或機構一併繳納,在未繳清稅款前土地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