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4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將全面清查已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凡於列管期間內發生再次移轉、改變用途等情形者,將依法追繳原核退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完成出售與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若新購土地之移轉現值超過原出售土地的移轉現值,扣除原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尚有餘額者,可向原出售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須持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若期間內發生遷出戶籍、再次移轉(含配偶贈與)、營業、出租(無論一般出租、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情形,將依法追回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特別呼籲,在管制期間內,即便違規情形屬短暫發生,日後恢復自用亦無法免除追繳責任。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民眾,務必於5年內持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以免影響自身權利。如對相關規定有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詳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