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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官稅熱心 民眾好窩心

更新日期:113-03-28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王先生最近新購第2間房屋,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卻被否准其申請;王先生感到疑惑,房屋確實供家人居住,難道不能有第2間房屋可以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進而找上納保官申訴陳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納保官表示,王先生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僅能以「一處」為限。因財稅局早已核准王先生配偶之所有房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王先生再以新購第2間房屋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因與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規定不符,故否准王先生申請。

    為解除民眾心中疑惑並維護其權益,納保官主動告知王先生,新購第2間房屋倘有其他「已成年」子女或父母等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該房屋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此,王先生夫妻所有2間房屋都可享有地價稅優惠,而不限只有一屋(處)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效達到節稅目的。

    納保官提醒您,稅捐疑議免煩惱,納保官為您權益來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