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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免稅車輛取消免稅後,符合免稅規定應重新申請

更新日期:115-0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免稅車輛,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而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事後符合免稅條件,應重新申請免稅。

    稅務局表示,如果身心障礙者無駕照,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辦理免稅。申請時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車主身分證、印章等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重新辦理免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提醒,民眾取消免稅後,日後如符合規定仍應由民眾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