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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是否為合法送達?

更新日期:112-05-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致電反應,為何他沒有親自簽收稅單,而是事後才知為其住處大廈管理員代收,卻忘了轉遞給納稅人,導致其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執行,因此主張送達不合法。其實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有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故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時,已構成合法送達效力。

    該局提醒,大廈管理員負責大廈管理及郵件代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即前揭法令規定之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其代為收受稅單之日,即對納稅人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於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繳款書或其他稽徵文書交付,或疏忽忘記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並非發生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故應留意大廈管理員是否轉交繳款書,及依照期限按時繳納稅款,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