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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部分營業出租,仍可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4-05-02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房屋部分出租,地價稅得否部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地價稅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的土地,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設立戶籍,也必須要無出租、無供營業等非自用住宅使用之情形。當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供出租且使用面積可明確劃分時,如經查明住家使用部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林先生擁有一棟4層樓的房屋,每層樓面積均為80平方公尺,土地面積則有100平方公尺。林先生將 1 樓店面出租,2樓至4樓仍供自用住宅使用,林先生可申請2至4樓房屋面積所占土地面積計75平方公尺(100×240/320)按自用住宅稅率計課地價稅,其餘25平方公尺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該局另特別提醒民眾,符合減免地價稅的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減免要件,則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tntb.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