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稅務案件提起行政救濟,務必留意救濟期間

更新日期:115-08-26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於收到該局之課稅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於規定期間內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爭取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對於應納稅額繳款書之課稅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復查對於復查決定如有不服,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於復查決定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對於訴願決定如仍有不服,則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倘對於非屬課稅處分之一般行政處分不服,則可略過復查階段,於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逕提訴願

該局特別說明,該局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計7名,民眾如有稅務爭議相關問題,可先聯繫該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對於提起行政救濟相關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03)9325101211213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