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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易雙方並未簽訂承攬或買賣合約書,只填報估價單或報價單,仍要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如雙方未書立合約書,僅以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來代替,則屬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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