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1年前向朋友購買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時,以為不用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也就疏忽並未申報契稅,直到近日為辦理其他事務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時,才發現該建物的房屋稅籍資料仍是前屋主名下,誤以為遭詐騙了?!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購買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也就是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地政機關並無核給建物權狀,雖無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仍須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在地政機關是查無建物產權登記資料的,但需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設立房屋稅籍,提醒民眾購買這種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請記得依限申報契稅,稅捐稽徵機關的房屋稅籍資料才會依據契稅申報及繳納資料變更名義為買方。另外貼心提醒,房屋買賣時雙方依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