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往信託財產需為自益信託房地並符合地價稅自住要件,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13年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他益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該信託土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一、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
二、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三、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五、信託房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六、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
七、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有符合上開條件之他益信託土地,需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請民眾記得於期限前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362至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至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至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