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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時,納稅義務人不用再先繳隨課房屋稅

更新日期:114-05-26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劉代書來電詢問,近日幫客戶簽訂買賣房屋合約,除了申報繳納契稅外,為何沒有收到隨課房屋稅繳款書?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規定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所以,年度中房屋移轉,稽徵機關將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

  因此,當簽訂買賣合約後申報繳納契稅時,如果在房屋稅開徵期間(每年5月1日後),將核發至當年期房屋稅供民眾繳納,如果在房屋稅開徵期間前,則僅需完納至前年期房屋稅,無須再繳納隨課房屋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或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