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有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相關規定,重購退稅是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符合要件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重購退稅經申請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後,稅捐機關對於其所重購之自用住宅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每年都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即會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特別說明,土增稅重購退稅條件為:1.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2.所買的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的土地現值。3.買賣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4.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之限制 。5.買入後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且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包含配偶間贈與也不行)。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