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及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因執行行為而產生之相關費用,如郵資、金融機構之手續費、查詢、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務必於期限內繳納,否則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需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造成自身荷包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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