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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期間免繳稅!財稅局提醒:車輛牌照被吊扣可退還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4-12-09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王先生因超速違規,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處吊扣牌照,吊扣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可申請退還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王先生所有A車因超速違規,經監理機關自114年7月15日至114年9月14日止吊扣車牌,由於車輛吊扣期間無牌照可供使用,該段期間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車主於吊扣前已繳納使用牌照稅,可於吊扣期滿114年9月15日領回牌照後,攜帶吊扣執行單至該局所屬分局、6處「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台」,或臺南、麻豆、新營監理站的使用牌照稅服務專櫃申請退還吊扣期間稅款,也可透過該局官網線上申請,方便又快速。尚未繳納稅款者,則依實際使用牌照的天數計徵稅額。

    該局提醒,車輛遭吊扣而車主未依規定繳回牌照,吊扣期間間的使用牌照稅不得申請退還。另車輛在註銷、吊銷或吊扣期間均不得上路行駛,若被查獲除須補繳本稅外,還會被處以2倍以下罰鍰,請車主遵守規定,以免受罰又傷荷包。如有相關使用牌照稅疑問,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