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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移轉土地以「起訴日」為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時點

更新日期:114-11-1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出售時(即立契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如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則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認定時點。

   舉例說明,陳先生經法院判決移轉名下土地,經查該案於112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起訴,直至今年(114年)10月1日才判決確定,並於同年11月5日向稅捐單位申報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以查核是否辦竣戶籍登記之時點,應以向法院起訴日(112年6月1日)為準,倘若陳先生於114年11月3日始將戶籍遷入該地上建物,於起訴日(112年6月1日)前一年內查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該址,仍不符自用住宅稅率規定,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