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已於115年1月30日施行,放寬對於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有車輛,只要「車主車籍地址」與「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也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再限於同一戶籍。
近日稅務局接獲民眾反映,其已向監理站變更「通訊地址」,且該址與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戶籍相同,為何不能免稅?該局特別提醒,所謂「車籍地址」與「通訊地址」,二者並不相同:
一、車籍地址:行車執照所載地址。
二、通訊地址:供監理機關文書送達使用(如通知書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新制,車主(身心障礙者二親等內親屬)須確認行車執照上登載的「車籍地址」與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的戶籍地址相符。民眾若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31至73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與解答。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