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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農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可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與田賦

更新日期:111-01-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清水區的蔡先生與其大哥分別共有一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歷年來均課徵田賦(目前停徵)。最近蔡大哥將該筆農地就其持分面積改作廠房使用,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籍清查後,發文通知蔡先生及蔡大哥按廠房面積占其土地持分比例面積,自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蔡大哥詢問該筆農地作廠房使用的面積均由其使用,是否可申請將全部廠房面積由蔡大哥持分土地課徵地價稅?並維持蔡先生的持分土地仍按田賦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惟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

        本例蔡先生的持分土地仍作農業使用,而蔡大哥的持分土地已改作廠房使用,蔡先生和蔡大哥可檢附分管協議書,載明分管土地面積及實際使用情形等證明文件及各持分人分管區域之地籍圖,標明其分管位置,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蔡先生持分土地仍按田賦課徵,而蔡大哥持分土地則全部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地價稅課徵。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