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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執行所有權人的認定

更新日期:114-03-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車輛欠稅占地方稅欠稅相當大的比例,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均不遺餘力清理。近日,執行機關依據車牌查得車主甲欠稅進而拖吊A車,甲卻表示車子是乙的,不可以執行,查看引擎號碼與懸掛車牌登記資料果然不符。續查引擎號碼登記資料是B車,車主是丙,丙將車輛典當給丁並取得證明,丁又表示已售出該車。至此,地方稅務局可以因甲的欠稅執行A車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車輛登記僅係管理目的,不因登記而取得所有權,其次,車牌與登記的引擎號碼不相符合時,車輛會以引擎號碼為主。行政執行動產時,雖採形式推定所有權但並非任意指封,如果第三人主張權利,須由其證明所有權。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上例而言,原車主是丙,賣(含典當)給丁,丁付錢取走車後,車主就是丁,跟車輛登記人丙沒有關係。該案查封時,係以車牌判斷,雖然引擎號碼不符,但原登記車主丙表示已移轉他人,並且一再移轉。車輛查封時是由甲佔有使用,另從交通違規及停放等記錄,與遠住他城市且非親屬的乙無明顯關聯,也可以推定甲只是將車牌懸掛於不同車輛,甲不想車輛被執行而指認是乙所有,程序上須請乙提出證明聲明異議或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地方稅務局呼籲,財產權利得以登記彰顯者,請核實登記避免影響權益,能登記而不登記而要主張權利時,應依法定程序證明權利。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