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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租型套房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3-1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以日或週計價,供做短期住宿服務之房屋,無論自有或承租,皆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並收取費用,係屬經營旅館業務行為,具營業性質,提供該服務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貼心提醒,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月24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期適用;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適用;經核定後如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如有漏稅情事者,將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