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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身心障礙使用車輛免稅有上限,逾期未繳差額稅款,小心受罰

更新日期:114-05-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照顧身心障礙者交通便利,供身心礙礙者使用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可申請定額減免使用牌照稅,如有超過定額免稅之差額仍應繳納,否則嗣後被查獲使用仍會依規定處罰。

稅務局說明,常有車主誤以為車輛既經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使用牌照稅即可全額免稅,惟依規定免徵金額係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下稱cc)以下車輛之稅額為限,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額為1萬1,230元,超過的部分仍應課稅。例如,2,498cc自用小客車,每年使用牌照稅額1萬5,210元,經核准減免後,扣除免稅額1萬1,230元,每年仍應繳納差額3,980元,如該筆差額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須追繳本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是每年4月開徵,而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分別在每年4月及10月開徵,請民眾注意您愛車的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納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