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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公益出租房屋按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4-05-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市訊)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的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與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一致,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

    政府為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經濟弱勢族群,只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的公益出租人,由主管機關(在台中市為住宅發展工程處)通報相關資料給地方稅稽徵機關,該機關在收到資料後,在公益出租人認定有效期間內,將主動辦理按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無須民眾自行申請,如有溢繳稅款,也會主動辦理退稅。

    如有任何房屋稅或其他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