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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自用土地,仍需9月22日前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更新日期:115-04-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先人所遺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在辦理繼承登記後,所坐落房屋仍供自住使用,還需要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

    地稅局表示,原所有人過世後,即使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因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仍需重新申請,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提醒,若是該筆土地係數人共同持有,則每個土地所有權人應就其持分所有土地,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分別申請,則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超過上述期間申請,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