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特定範圍之土地雖非農業用地,如實際供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可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勘查認定符合後,該筆土地自當年度起改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包含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且合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後,認定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者,將於7月底前造冊送稅務局辦理改課田賦作業,不須土地所有權人另外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如土地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原因變更所有權人,即使實際使用情形並未改變,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繼續課徵田賦;新所有權人如未提出申請,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務必留意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至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打03-5225161轉422至437、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