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小姐與姐妹共同持有1間房屋,因陳小姐居住外地,且戶籍不在該共有房屋。應如何適用自住稅率?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多人共有,各共有人係按其應有部分(分別共有時)或潛在應有部分(公同共有時)對該房屋有使用收益之權,又房屋稅係按房屋的使用情形來課稅,共有房屋適用稅率,應以持分共有人權利範圍的使用情形判斷。如果僅有1個共有人符合自住,則該共有人部分可適用自住稅率,至於其他共有人不符合自住要件(如未實際居住及辦竣戶籍登記或自住已超過3戶),則該部分就無法適用自住稅率。
財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房屋已符合自住稅率之要件,務必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才可自當期適用較低之稅率;如果逾期申報,則自次期起才能適用較低之稅率。若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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