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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建物合併或打通使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1-09-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地上房屋或樓房毗鄰合併或打通使用時,其土地所有權人同屬1人,於出售時如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規定,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黃君於111年7月15日簽訂買賣契約移轉本市潭子區3筆都市土地面積246平方公尺予蔡女,地上2棟房屋門牌分別為潭子區〇〇路11及13號,如為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合併使用且為黃君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13號門牌辦妥戶籍登記,如其他要件符合規定,可併按自用住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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