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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持分與應繼分不相當者仍免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3-02-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台中訊) 林先生與母親等2人為父親往生後之繼承人,父親所遺留的土地如果全部由林先生繼承,是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繼承不動產,分割登記持分即使多於其應繼分,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或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後再辦理分割登記,不論分割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繼承取得的土地日後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計課土地增值稅;但在繼承前依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大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公告現值,應從高認定,仍有利於納稅義務人。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