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之欠稅執行案件,為何還不能塗銷財產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止欠稅人藉由財產移轉而規避稅捐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得就欠稅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俟欠稅人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後,再塗銷該財產之禁止處分。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欠稅執行案件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妥分期繳納,惟在未繳清前,仍有欠稅事實,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據以塗銷欠稅人財產之禁止異動。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