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權益幫人民節省荷包,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於受理民眾申報不動產買賣、贈與案件時,創新運用查調相關地籍資料主動提醒並以告知單輔導民眾,移轉時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簡稱公保地,係指依都市計畫劃設作為建設公共設施的土地,如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學校用地、市場用地...等,這類土地未來將留供各級政府或事業機關取得。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公保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公保地一旦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長歐秋霞貼心叮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如果記載取得方式為徵收、區段徵收、徵購或未明文規定等,均可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證明書如果記載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因不是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則無法適用免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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