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陳先生曾以「一生一次」10%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最近又要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能再次享用優惠稅率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義務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後,再次出售房地時,如果符合「一生一屋」規定,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只是「一生一屋」適用上雖没有次數的限制,但條件更為嚴謹。
該局說明,所謂「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符合:(1)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2)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4)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5)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即約45.375坪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即約105.875坪部分。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一般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之自用住宅時,可以善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節稅規劃,適時減輕稅賦負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