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如有辦理過戶、報廢、戶籍遷移或更換其他車輛使用等情形,因免稅條件已變更,車主應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如原核准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准免稅,若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親屬所有,因稅捐稽徵機關無從得知車輛實際使用情形,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車主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每1位身障者以1台為限;另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的稅額為限,例如自用小客車為1萬1,230元;貨車為3,600元,超過免稅限額部分,仍應繳納。
舉例說明,Z小姐所有甲車供同戶籍身心障礙者父親使用因而免徵使用牌照稅,該車於114年1月1日因出售過戶取消免稅;Z小姐於同日取得乙車,雖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依規定應向稅捐機關重新提出免稅申請,則使用牌照稅可自114年1月1日起減免;若車主114年2月1日始提出申請,則乙車自申請日(114年2月1日)起才能減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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