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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廢棄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更新日期:114-03-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的車輛如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已委託環保機關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將兩面號牌繳回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

    該局說明,廢棄車輛經環保回收後,由於號牌業經拆卸歸還車主,如果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一旦查獲有移掛他車行為,將被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環保廢棄車輛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除可領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外,更可避免號牌移用遭處罰之情事發生。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