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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給承租人興建房屋需申報契稅

更新日期:114-04-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出租土地給承租人並由承租人出資興建房屋,以土地出租人為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是否需申報契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土地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出租人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該租賃契約已非單純出租人提供土地使用權,而是另外約定以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與承租人自費興建之房屋交換,形成土地租賃關係及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互易關係之混合契約,因此構成契稅課稅要件(即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互易),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此類涉及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之情形,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若未依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將被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民眾對稅務如有其他相關疑問,可上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