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差別稅率2.0(下稱房屋稅2.0)已於113年7月1日上路,今(114)年5月即將開徵,配合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房屋稅2.0增訂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114年為2月28日)。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納稅義務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也就是說,在2月最後一日取得房屋並完成過戶登記的人,就要負責繳納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一整年的房屋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賣方甲與買方乙於114年2月1日訂立A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仍登記在原所有人甲名下,114年期房屋稅應由甲繳納;若在114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已登記在乙名下,114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繳納。
稅務局補充,稅務局網站設有房屋稅2.0專區,提供相關法規、宣導動畫影片、Q&A及懶人包等供民眾參閱,如有任何疑問,可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分機401-418、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