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買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已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強制執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換言之,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當日起,法律上即認定其為該土地之實質所有權人。因此,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係在當年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前,該土地當年度的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向該承買人課徵。
舉例來說,王先生於8月1日經由法院拍賣標得土地,並於8月25日領得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他因工作繁忙遲至當年10月才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他在8月31日以前就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所以當年開徵的地價稅依然會由王先生負責繳納;反之,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是在9月1日以後,則當年度的地價稅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主管機關將依照地政機關編送的地價歸戶清冊及地籍異動資料進行核定,並於每年11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當年地價稅。提醒土地承買人在該基準日前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即便未辦理過戶,仍會成為當年度地價稅的課稅對象,請承買人預先做好稅務規劃。